朝陽專利申請
對于企業而言提早做好知識產權布局是很重要的,在企業發展過程中,專利已經成為企業在市場競爭中提升核心競爭力的必要手段,專利所發揮的作用是不容小覷的,顯然大家已經意識到了專利的重要性,專利挖掘是知識產權的一項核心內容,那么朝陽專利申請挖掘需要注意哪些呢?
掌握一套優良的專利挖掘的方法,不僅可以防止無形資產的流失,還可以提升對研發成果的保護力度,有利于形成完善的專利保護網絡,專利挖掘,是指研發過程中,對所取得的技術成果從技術和法律層面進行剖析、整理、拆分和篩選,從而確定用以申請專利的技術創新點和技術方案。
專利挖掘就是從創新成果中提煉出具有專利申請和保護價值的技術創新點和技術方案。要想把專利挖掘做得既全面又深入,必須擁有好的專利挖掘團隊和完善的專利挖掘方法。好的專利挖掘團隊,通常包括技術人員、企業專利工程師和代理機構的專利代理人,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還可以邀請專利審查員到企業協助專利挖掘,以下將企業專利工程師、專利代理人和專利審查員統稱為專利人員。
對專利挖掘方法的研究,目前還僅限于對專利挖掘思路的研究,例如可以從研發項目任務出發,逐級拆分,也可以從技術創新點出發,尋找關聯因素。但是在擁有了清晰的思路后,還應當繼續研究如何在每一個節點開展專利挖掘工作,否則仍難達到良好的專利挖掘效果。專利的挖掘是需要企業投入資金進行研發的,這上企業長久發展的關鍵,企業發明專利后還要注意專利的申報。
不論是工商部門或是法院,只要商標注冊人能提供《商標注冊證》,就普遍以他人使用的文字與注冊商標近似、構成侵權而一律予以處罰,其間幾乎從未綜合考慮同行企業的異議,以及該商標是否為涉及“通用名稱”的注冊不當商標等事實因素。通用名稱是指在某一范圍內約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種類商品或服務的名稱。商品(服務)的通用名稱包括:規范的商品(服務)名稱、約定俗成的商品(服務)名稱、商品(服務)的俗稱和簡稱。例如,“彩色電視接收機”是規范的商品通用名稱,而彩電則是簡稱;又如,“自行車”是規范名稱,而單車則為俗稱。
近年來,知識產權對企業的影響力越來越大,其中商標有著“一著不慎,滿盤皆輸”的安全隱患。企業在申請注冊商標時,當然希望自己的商標中能夠包含同類型商品的通用名稱,因為使用與產品屬性相符的詞語作為商標,可以讓消費者更容易聯想到自己企業的產品。雖說通用名稱是公共資源,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如果把通用名稱作為商標來申請也是可以的,但具有一定危險性,應當謹慎。當然,也有另外一種情況出現,比如,自己取名申請的商標,因為做得太優秀,居然“被通用名稱”了。例如,嗎啡(heroin)、阿司匹林(aspirin)、優盤、拉鏈等商標。
反之,有的通用名稱用著用著就成了別人的商標。通用名稱能否注冊并不僅僅看詞匯本身,而是要將其與使用的商品聯系起來。如“Apple”牌蘋果或“Apple”牌果汁很難注冊,因為它是一個描述產品原材料的通用名稱,一旦獲準注冊,會給其他商家帶來巨大影響,但“Apple”牌電腦、手機確實有顯著性,可以獲得注冊。也就是說如果使用的通用名稱與同類型產品無關,則相對安全。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禁用為本商品的商標,一方面是因為其不能區別不同經營者,另一方面是防止通用名稱和圖形不公平地為獨家所壟斷。
酒類商品的通用名稱包括曲酒、特曲、大曲、二曲、三曲、燒酒、二鍋頭、釀、米酒、高粱酒、山楂酒、蘋果酒、梨酒、黑加侖酒、獼猴、人參酒、威士忌、白蘭地等?!叭Z液”與“五糧液”近似,但是卻不能視為商品通用名稱?!跋銠墶笔欠ㄎ摹癈hampagne”的譯音,是法國原產地名稱,指產于法國Champagne省的一種起泡白葡萄酒,不能作為商品通用名稱使用。行業“通用名稱”或類似文字被搶注成商標后,基本都會引發行業內企業間的行政或司法紛爭?!巴ㄓ妹Q”商標事件屢見不鮮,如“解百納”紅酒、“木糖醇”口香糖、“小肥羊”火鍋、“雙黃蓮蓉”月餅、“小農占”大米,等等。這些涉及行業“通用名稱”的商標糾紛,無一不造成行業內的大動蕩。
2005年2月28日有機構披露香港某公司搶注“雙黃蓮蓉”及“雙黃白蓮蓉”月餅商標,立即引起了包括中央電視臺在內的各大媒體關注,廣東省商業聯合會、廣東省食品行業協會等聯合召集相關企業緊急應對。隨后,深圳、佛山等地相關協會發起了維權行動。2006年3月24日,香港公司迫于社會各方壓力,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放棄“雙黃蓮蓉”及“雙黃白蓮蓉”商標的申請權。
4月14日,國家商標局刊登相關公告,之后作出了裁定“雙黃蓮蓉”和“雙黃白蓮蓉”商標不予核準注冊的異議結案決定書。此外,“小農占”大米等“通用名稱”注冊商標,也引起近百家業內企業聯合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申請,要求撤銷其商標注冊,并成為國內影響較大的“通用名稱”商標糾紛事件。2005年12月,蒙牛乳業向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河南某乳業公司的“酸酸乳”乳酸菌飲料,不僅使用了與原告“酸酸乳”相同的品牌,而且包裝、裝潢也與原告的“酸酸乳”飲料近似,要求判定對方立即停止侵權。
次年2月16日,呼市中院對此案進行公開審理,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酸酸乳”未注冊馳名商標的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此判決作出后,三鹿、伊利、光明等眾多乳品企業紛紛表示反對,向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了異議書。因為如此一來,業內企業將失去使用“酸酸乳”的權利。其中有5家企業在8月份向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出示了反對證據。
幾家企業均認為,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酸酸乳”為蒙牛公司的未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是錯誤判決,要求予以糾正。搶注“通用名稱”作為商標之所以愈演愈烈,與執法機關以往對類似案件的普遍處理方式很有關聯。不論是工商部門或是法院,只要商標注冊人能提供《商標注冊證》,就普遍以他人使用的文字與注冊商標近似、構成侵權而一律予以處罰,其間幾乎從未綜合考慮同行企業的異議,以及該商標是否為涉及“通用名稱”的注冊不當商標等事實因素。
有的商標請求人以天然人的名義請求注冊商標,以為這樣商標所有權永久歸于自己。本來這樣也各有優缺陷。
天然人請求商標,其商標所有權歸屬請求人自己,比較運營狀況多變的公司來講,天然人請求商標所有權方面更穩定。不會受公司名稱,運營規模,運營地址等要素變化而做相應的改變手續,由于天然人請求供給的是身份證復印件,身份證號終身不變。
其缺陷就在于,假如商標提出異議、復審、撤銷等案子時,天然人請求的商標,在舉證運用證據方面存在很大疑問。商標自身的價值在于運用,而商標的運用跟運營活動是密切相關的。天然人無法直接參與運營活動。需求經過辦理營業執照,獲得運營資格,才可以從事運營活動。不然歸于非法運營。這樣使商標權與運營主體產生了別離。天然在請求注冊商標時,商標局需求天然人一起供給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并且其運營規模與請求維護的規模相一致。這自身即是商標局對天然人請求的一種約束。
1.采取直接貼附、刻印、烙印或許織造等方式將商標附著在產品、產品包裝、容器、標簽等上,或許運用在產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價目表等上;
2.商標運用在與產品銷售有聯絡的交易文書上,包含運用在產品銷售合同、收據、收據、產品進出口查驗檢疫證明、報關單據等上;
3.商標運用在播送、電視等媒體上,或許在揭露發行的出版物中發布,以及以廣告牌、郵遞廣告或許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許運用商標的產品進行的廣告宣傳;
4.商標在飽覽會、飽覽會上運用,包含在飽覽會、飽覽會上提供的運用該商標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資料;
5.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運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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